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人》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条...全部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人》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件强调的是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并不是说要转移全部风险和报酬。如果只是次要风险尚未转移:则不影响这一条件的实现。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销售没有实现,不能确认收入。
同样的道理,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控制,则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实现,不能确认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与销售商品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是指因销售商品而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有时也有可能会收到非现金资产。
但是,无论如何,最终都体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人企业(或者债务的清偿)。
如果经济利益流人企业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则说明收取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人确认的其他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计量性是确认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收人无法计量,收入的确认也就不存在可能性。同时,根据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就不能确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上,完全依赖上述四项条件的标准来确认营业收人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人们通常寻找一些关键性事项,如取得价款时,或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时。
取得价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表明营业收入的资产已经取得,即确认一项营业收入,必须有一项相应的资产流,如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取得等,否则不能予以确认。第二,营业收入可以计量。流人的资产应该可以计价,从而对取得的营业收入的金额进行度量。
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是指商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虽然尚未取得价款,但已经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享有了支配营业收人的价款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可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下,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对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作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商品发出时,作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时,应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6)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货单时,作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销售价格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
(7)对于视同对外商品销售的业务,如以本企业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在产品交付时,作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