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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2 16:36:15
也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保险人对保险业的承诺,以承保形式,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失去控制,运行稳定,有利于分散保险...[展开]
也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保险人对保险业的承诺,以承保形式,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失去控制,运行稳定,有利于分散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建立再保险是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关系,也被称为再保险分出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所谓的分出再保险,也被称为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收件人。
再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受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基于原保险合同为前提的存在,但无论是法律,是他们自己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因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原保险,再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应该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类型的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人与再保险的投保金额之间订立的合同分为之间的分离,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
对于保险业在约定的比例,分离一个有责任及时割让分为有义务接受这两个选项。在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进入一些再保险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评估根据原保险企业的范围内,双方同意在一个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对保险业的总和,分为相同的比例,自动生效,并没有通知的情况下逐案基础,完成手续。
多余的再保险原保险人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保留多余的保险业务超出其保留,多余的将是根据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同意根据双方的比例计算每一笔的金额分为商业保险,保险费,评估付款金额的保险金。
谈判和商定的数额的保险金,使原保险人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不到这一数额,原保险人本身赔付,限额以上,受该协议由再保险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付款责任。 由双方商定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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