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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 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 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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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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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 染。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 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的形式既包括水污染、 大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 等新型的污染形式。环境污染行为通常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但 有些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如由于密封措施不 到位造成化学品的泄漏等。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 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的损害以人身损害事实最为常见。空气污染、水源 污染等,都可以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害。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人身 损害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一多数损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即 受害人往往在开始受害的时候显露不出明显的损害,但随着时间 的推移,损害逐渐显露,比如,健康恶化、人体器官功能减退、残疾 和死亡,或受害人饮用了被污染的水源而健康恶化甚至死亡等。
     对于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应当作为人身伤害的事实。 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 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 要有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与一般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不同,因为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潜 伏性、广泛性和严重性等特点,其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因而法 律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进行归责。
   , 推定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污b行为与损害结果 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实践中,可以采 取以下方法推理:首先,分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污 染行为在前,损害事实在后,违背这一顺序性规定,为无因果关 系;其次,分析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 规律的因果关系;最后,应当准许污染环境行为人举证推翻因果 关系的推定。
    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的,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 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不足以推翻的,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构成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关 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规 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害人所 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 即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 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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