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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律责任哪些新规定?

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律责任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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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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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九”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及有何突出变化? 于洪波:1。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刑九” 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将《刑法》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证件,扩大到驾驶证。“刑九 "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刑九”将原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同时,“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新规定: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刑九”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何背景? 于洪波:一是,近年来,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不乏其例。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
    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
  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证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贯彻实施“刑九”相关规定将采取何种措施? 于洪波: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刑九”贯彻实施工作,并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近期,总队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向党委、政府作专报,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做好“刑九”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迅速部署普法宣教活动,组织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以立体化、网络化的宣传模式,“声、屏、报、网”全方位推进宣教工作,实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为“刑九”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是开展交通民警“刑九”培训。
  使执法队伍努力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懂程序、懂技术,会查处、会立案、会取证、会使用制作法律文书、会适用强制措施,切实具备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本领和水平。四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就立案、证据以及案件移送、起诉等内容共同研究,达成一致,确保法律顺利实施。  五是重点整治“刑九”违法行为。
    从11月1日起,总队将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三类行为,并将邀请、组织记者随警作战,集中曝光违法案例,宣传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效果,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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