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哪些 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的规定,我国有权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查处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根据调查需 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对经营者的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是查明事实的重要途径,一旦发现经营者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就需要在查清事实、了解真相的基础 上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 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是查明事...全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的规定,我国有权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查处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根据调查需 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对经营者的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是查明事实的重要途径,一旦发现经营者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就需要在查清事实、了解真相的基础 上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 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是查明事实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第一 项调查措施就是进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以获取有关证据,便于为依法确认和处理有关的不正当竞 争违法行为提供事实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 现场检查权时,要遵守两个原则,一是要确有必要,二是要仅 限于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遵守有关行政程 序的法律规定,防止随意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 要了解事实真相,就需要从各个角度进行调查,其中包括询 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和被调查行为有关 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对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事项做出说 明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然后认真核实、 去伪存真,真正做到处理决定以事实为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 应就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 章。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2)查阅、复制有关协议、账簿等资料。反不正当竞争 法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 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业 务资料的权力,这样可以了解被调查的经营者的有关经济活 动,如业务往来、资金流向等,取得相关证据,以确认被调 查对象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3)查封、扣押有关的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 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不动产或者 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 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可以移 动的财产,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为了查明事实、保 存证据,防止涉嫌违法的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有关的财 物,对有可能被有关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销毁,今后查 找有困难的,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监督检查 部门可以及时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 施,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监督检查部门采取这些措施时一 定要慎重,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 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二是, 只能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不 能查封、扣押经营者的其他财物,如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查封、扣押的财物 的价值应当适当。四是,查封、扣押是为了便于调查案件作 出行政决定,不是制裁手段,因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1)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过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可以了解该经营者的经济活动状 况,以利于发现违法行为。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 检查部门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权 力。
需要强调的是,监督检查部门在采取上述调查措施时,应当遵循适当原则,即选择适当的调查措施,在多种措施都 可以实现调查目的的情况下,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采用对当事 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也就是说,在 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都能达到调查目的时,应当采用非强 制措施;在达到调查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 最小的措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