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财务账目及
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 政纪律的行为。
该条所称履行职责,指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 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依照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 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特别是办理具体的监察事项时,经过 初步工作,在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全面、深人地了解 情况,查清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交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无条件执行,完整提 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计算机指令、 网络地址等。监察机关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
(二)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 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办理监察事项时,遇有需由被 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解释和说明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情况 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监察的部 门和人员有义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与监察事项有关 的问题和需了解的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 纪律的行为。
该项规定所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 为”,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从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根据该项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监 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责令 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