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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支付报 酬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必须支付报 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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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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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的内容,一般包括:播放作品、播 放他人的表演、播放音像制品、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因此,广播电视组织必然与著作权人、表演 者、音像制作者等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平衡各 方利益,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视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1)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 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以表明其愿意让自己的作品以 广播、电视节目的形式公之于世。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现场表演或对其进行录音录像,应取得表演 者、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5)电视台播放他人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 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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