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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报酬吗?

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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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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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 品,无论发表与否,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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