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以 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 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
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
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 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 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
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 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
苗补偿费不能适用《批复》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应该适用《通 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