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五条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 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 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 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 [1995] 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 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 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的费用支出,以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 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 配”征收增值税。
因此,商场销售电器而 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缴 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