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规定自动离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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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
2、未结清的工资应当支付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2条,在试用期内,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