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第55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
(1)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 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 诱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或选民和代表,企图改变选举结果。
这里的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在实际当中称为“贿选”,对贿选,当 然要严厉打击,坚决制止这种破坏选举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当 中,要把贿选与一般的日常的礼节性行为加以区分。 例如,
媒体 已经报道的,候选人给同是其亲戚的选民过节时送礼祝贺就不 应该认定为贿赂选民;同样,候选人恰在选举期间举行的婚嫁宴 请也不宜就认定为贿赂选民。
在实践当中,对贿选的认定要根 据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影响、社会一般风俗等加以综合判断。
(2)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暴力”是指对选民和代表实施 殴打、伤害等肉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民和代表以杀害、 殴打或者使其受到损害为手段,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欺骗”是 指不真实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企图骗 取选民和代表的选票。
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 要求候选人将其本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到选举委员会和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其基本情况后被社会发现不符合事实或 者与事实情况差别较大,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欺骗”行为,也 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当选无效。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伪
造选举文件”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有关选举的 文件,包括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证书和其他 有关选举的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是指不按照实际投票选举 结果而为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弄虚作假,向选举机关报告不真实 的选票数。 “其他行为”是指能够同样达到破坏选举目的的行 为,包括砸毁票箱、扰乱选举会场等。
(4)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 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提出罢免要求,是选民和 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控告人、 检举人是指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或者揭发选举中的违法 行为的人。“压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利用权力或者势力给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设 置各种障碍的行为。
“报复”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有意打击提出罢免要求的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