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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哪些行为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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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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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 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 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 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 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均 属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但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 为,不仅仅限于上述行为。
  只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采取不正当 手段,妨碍村民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利的行为,均属于破坏村民委 员会选举的行为。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 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在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选 举结果不具有真实性和公平性,因此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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