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仓储费可以“扣货”吗?
2009年1月15日,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了一批服装30箱占价值 共计12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 赵某分三批取走,赵某取走最后一批服装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曰, 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服装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 的服装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10天的保管费250元。
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服装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因为赵某只支付了 1750元保管费,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价值为5000元的服装。
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全部
2009年1月15日,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了一批服装30箱占价值 共计12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 赵某分三批取走,赵某取走最后一批服装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曰, 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服装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 的服装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10天的保管费250元。
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服装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因为赵某只支付了 1750元保管费,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价值为5000元的服装。
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 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
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仓储合同的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 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并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此外,《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 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
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 货物不能按约定时间人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此外,因存货人个人原因提 前提取货物的,也必须按约定支付全部仓储费。《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 储费。
”也就是说,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超过约定提取储存期间提货的,
应当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超期储存的仓储费;如果提前提取的,也必须按 约定支付全部仓储费。
本案中,双方约定仓库自200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 因个人原因导致货物没有按约定入库,应该按约定交付仓储费。
但仓库明显 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
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所以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 的货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