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为构成仿冒行为的要 件。其中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 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情形。
也就是说,混淆包括商品混淆和主体混同,商品混淆是指将仿 冒品混同于真品,即对商品本身混淆。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主体混同是令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主体产生联想和混淆, 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仿冒人与被仿冒人之间存 在加盟、关联或其他类似的关系,主体混同同样有
市场混淆的 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种形态,也即 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误认的可能,足以导致混淆,就可以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而不一定要求已产生实际误认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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