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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再申请仲裁或起诉吗?

不服仲裁决定的,还可以再申请仲裁或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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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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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 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在本案 中,甲乙公司的经济纠纷已经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双方都应当接受, 依法不能再提起仲裁或诉讼。  仲裁委员会称“即使甲公司再就同一事实、 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如果甲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有失偏颇,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甲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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