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是如何发展完善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加强,我国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对选 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完善。
1982年12月,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 一些必要修改,主要内容有:
(1)对特殊情况下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做了规定,即对人口特多的镇,或者企事业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 所占比例较大的县,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 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事业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 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2)对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作了明确。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全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加强,我国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对选 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完善。
1982年12月,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 一些必要修改,主要内容有:
(1)对特殊情况下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做了规定,即对人口特多的镇,或者企事业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 所占比例较大的县,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 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事业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 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2)对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作了明确。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者选民,在选民小组 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3)对直接选举中未选满应选 代表名额而举行的另行选举,降低了候选人的当选票数。
由原 来的必须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修改为超过选票的1/3 即可当选。(4)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 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5)对 聚居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给予照 顾,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应有代 表1人。
(6)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 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为 了便于选举法的实施,1983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直接选举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补 充和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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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 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重点是完善
选举程序和进一步推进民主选举,发展了选举制度。
主要内容 有:(1)减少代表名额。在法律规定上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名额限定在3000人以内。(2)简化选民登记手续。选民 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 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 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 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 选民名单上除名。
(3)完善选民或者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制度。将原来的3人以上选民或者代表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 人修改为10人以上。明确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除选举委员会要介绍代表 候选人外,同时增加大会主席团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4)完善 少数民族的选举。明确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总人 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 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5)对 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 居住地的选举。(6)限定委托投票的人数。规定每一选民接受 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不得超过3人。(7)降低当选票数。将 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修改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可当选。
但间接选举 仍然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8)强化县、乡选举的 领导工作。将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改为由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 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9)对代表辞职、补选 和罢免的具体程序进行完善。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主要内容
有:(1)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作了统 一规定。改变原来实行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行 决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的办法。分别具体规定了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基数和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 所需的人口数,并且明确代表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2)缩 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对于选举省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原先的农村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5:1、8:1,一律改为4:1,以更好地体 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3)确定了选区划分原则。 按照便于选民行使选举权利和体现选举平等的原则,规定直接 选举时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应选代表1〜3名划分;选举同一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城镇各选区、农村各选区,其人口数 应当大体相等。
(4)简化了选举程序。考虑到县、乡任期不同 步,直接选举的次数增多,换届选举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在已有 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了选举程序。如把公布选民 名单的时间从提前30日改为提前20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从提前20日改为提前15日,并规定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5)完善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 表候选人的具体方式,规定了预选程序。同时增加规定,酝酿被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6)对代表辞职、罢 免的具体程序进行完善。
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主要内容有:(1)完善 直接选举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 人人数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 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2)改进介绍代表候选人的 方式。
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3)将提出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本次修改情况
表的联名人数作适当区分。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人以 上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 上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4)完善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在行 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治安管理 处罚的规定。
改革开放30年来,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建设的需要,通过多次修改选举法,制定和完善具体规定, 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不断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 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 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1979 ~2008年,我国先 后依法进行了 9次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8次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6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间接选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