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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我国选举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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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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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产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公布了《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3年8月公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抗曰战争时期,我党根据当时形势和阶级关系,对选举制度作了 重大修改,在中国选举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采用“普遍、直接、 平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 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 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原则,内容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的确定与分配、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选区划 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 规模空前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 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 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伟大任务。
  1979年7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颁布了选举法。 它在继承和坚持1953年选举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同时,根 据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选举制度作了 一系列改革和发展。   主要内容有:(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把直接选举的范围从 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自治县。由于当时的 县、自治县是县级行政区划的主体,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直接选举范围的重大扩展。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 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2)实行差额选举。将原来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采用的等额选举制,修改为实行代表候选人 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制。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 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由间接选举的 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3)改进 推荐代表候选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办法。  将原来由中国共产 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 或者代表联合或者单独提出候选人的做法,改为各政党、人民团 体或者选民、代表附议,都可以提出候选人,扩大选民或者代表 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代表候选人提出之后,实行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酝酿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无论是选民或 者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还是政党、人民团体或者主席团 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提交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 协商,直至在必要时举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时,增加了有 助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 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实行无记名投 票。规定投票选举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取消举手表 决方式,允许选举委员会认可下的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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