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费用有哪些?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 (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全部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 (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机构
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 转移登记一科 87877287
三、申请条件依据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九条 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十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材料具体内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收费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按件收取,每件550元。
新建房产转移登记费暂停收取。
交易手续费:
①存量房: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②新建商品房:住宅暂停收取;非住宅2。5元/平方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