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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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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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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常情形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其权利的确立以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承包合同为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的,以第一轮和第二轮承包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而不是以登记为取得要件。 二、在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情况处理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家业户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
  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是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家庭消亡。非此情况发生,发包方是不可以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的。
  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这时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发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应主动交回承包土地,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应在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消亡。
     三、在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情况的处理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本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四、在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下的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内容。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擅自流转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出租、代耕的。承包经营权仍为承包人享有,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互换的,原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更,互换后各承包人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享有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承包人不再享有承包经宫权,承包经营权应由受方享有。
  《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 五、在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情况 法律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如已设定抵押应是无效行为,该设定不发生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不能由债权人取得,仍应分配合承包人。
     六、因婚姻导致居住地变动的情况 在承包期内,不管是男或女,由于婚姻关系,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男或女仍有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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