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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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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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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发生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着我国就业工种的增加和灵活就业的放宽,职工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情况变得容易和常见。
  如何规范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发生工伤时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 年11月1日颁布和实施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 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职 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这些单位都应该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并且全额缴纳保险费,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得以该职工在其他单位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单位为其参加保险,单位拒绝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当该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得以该职工已 经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职工 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拒绝职工对本单位的过分要求。
  因此,本案中,小张发生工伤时的单位是机械厂,所以应由机械厂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厂领导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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