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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摊销年限能否自行改变?

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为5年,现已摊销2年。近期公司决定搬迁注销税务登记,这笔未摊销完的装修费能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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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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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 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 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注销应按固定资产的财产净值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而不是按正常会计年限的账面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净值和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因此,你公司因搬迁注销税务登记而未摊销的装修费,摊销年限不得随意改变。
    如属于企业注销,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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