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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是怎样设置 和分工的?

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是怎样设置 和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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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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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包括负责组织首次鉴 定、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 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 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 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 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必要时,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 从以上规定可知,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共分 为四种: 第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市地方医学 会; 以上两级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 定。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 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鉴定; 第四,中华医学会不负责一般意义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 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但其组织的鉴 定并不是任何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必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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