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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如何区别 适用?

  患者李某某因病入住某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 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患者李某 某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 喘;11月13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 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 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催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 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
  当患者家属 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 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 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 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 患者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症状反而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患者李 某某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 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 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 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 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 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多次与被告医院多方交涉未果,遂与被 告医院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做出医鉴〔2007〕5号鉴定,死者家属 不服该鉴定结论,再次委托省医学会做出医鉴〔2007〕56号鉴定 书。该鉴定认定被告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虽然省医学会做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是该结论的 做出,所依据的病例资料系被告医院事后人为伪造形成的,在病例 记录上有多处伪造、涂改的痕迹,其伪造修改的内容,已经不能够 真实地反应患者住院治疗、抢救的情况。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该病例资料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虽然 有医疗事故鉴定书,患者家属认为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请求法院 重新做“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以明确事实,分清责任。死者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 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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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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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案件中的鉴定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 是医疗司法鉴定。 由上文分析可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 •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对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 的行为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通过得出的明确结论,确定是否构 成医疗事故的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 或者按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 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按照所涉及的专 门领域不同而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种 类。  医疗纠纷诉讼中通常所采用的医疗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在 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中也会需要用到其他种类的司法 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 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 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 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 点: (1)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 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 序通则》、《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等。
     (2)鉴定的组织者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 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医疗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具有相应资格的司法 鉴定机构。 (3)鉴定人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由省级医学会 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 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同时聘请 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 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 的主次地位。
   (4)启动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三种启动方式:①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委托;②双方当事人协 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③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启动 有三种方式:①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②进入诉讼程序后,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③进入诉讼程 序后,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5)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所不同。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 疗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 事故的认定。  医疗司法鉴定内容一般包括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 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伤残等级,今后治 疗和护理所需花费的预估等内容,但不涉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 题。
   (6)鉴定的分级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首次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 服,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而司法鉴定不分级别,不同司法鉴定机 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相同,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 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7)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一是由 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由卫生行政机关对专家出具 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司 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有 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也包括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而司法监 督是通过法院审查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 等方式来完成,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没 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 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鉴定人未出庭 的,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证据效力。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 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 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运 用。由于二者鉴定的内容不同,即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了不属 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患者仍然可以申请医疗司法鉴定来确认医 疗机构的过错,进而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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