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务院和各部委针对政府和
目前,我国国务院和各部委针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机制有以下法律
法规:
(1)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 的组成部分。 60号文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路径, 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彳了。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M号,以下简称 27...全部
目前,我国国务院和各部委针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机制有以下法律
法规:
(1)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 的组成部分。
60号文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路径, 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彳了。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M号,以下简称 2724号文)。
在2724号文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部 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
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
(3) 国家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指南》中,对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以“合同的转让”进行了概括性规范, 指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
满足的条件和程序”的意见,将具体细节全部留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 确定。
(4)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金〔20W〕76号),并在“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部分,明确提 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
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 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
”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〇M〕156号),在“切实 遵循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了 “兼顾灵活”的原则,并 要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
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 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