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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部门针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机制制定了哪些 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部门针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机制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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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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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务院及财政部等各部委关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精神,许多地方政府和 财政厅等政府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推广运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
   在这些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中,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方面,主要制 定了以下几种法律法规: (1) 缺乏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单独规定。  如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等。
   (2) 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框架性表述。如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M〕 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财金〔2014〕1828 号)等。
     (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管理部分和退出机制安排并重。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 号),除了在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财金76号文框架性规范外,还单独设置 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该内容主要是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者项目终 止等情形下,政府方临时接管或移交的退出安排,侧重于社会资本方非正常情 形下的退出机制安排。
    再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单设“退 出机制”一节,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内容外,还补充了发展改革委 2724号文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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