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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做哪些工作?

药品临试验申办者应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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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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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做下列工作: (1)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察该项药品临床试验。申办者通常为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 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
  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药品临床试验的申请。  申办者可委托合同 并研究组织执行药品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2)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3)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 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4)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才能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组织药品临床试验。
   (5)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阐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与研究者的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6)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 标签的试验所用药品、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该药的 质量。
    试验用药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药品登记、保管、分发 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7)申办者任命监察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察药品临床试验的进行。
   (8)申办者负责建立药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  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稽査以保证质量。 (9)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向涉及同一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 (10)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药品临床试验,须迅速通知 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   (11)申办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提出终止试验的报告及其理由。
   (12)申办者应对药品临床试验中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 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 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13)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 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
    若情况严重 或持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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