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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吗?线路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线路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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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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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我国行 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设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其职 权,不得行使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职权,也不得超 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
  否则,即是越权,而“越权无效”。根据法院査明的 事实,案件中,金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直属管理所客运管理站同意 浙某某号依维柯进入金华南站上下客,并核定了发车时间与班次。  根据 《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第5条第3项之规定,跨市 (地)的营运线路,由所在地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和班线讫点地市 (地)运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准。
  由此可见,除该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有权核准跨市(地)的营运线路外,他人无权行使。  金 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直属管理所客运管理站同意浙某某号依维柯 进入金华南站上下客,因其无此行政职权,故其所作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 力。
   金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直属管理所客运管理站受金华市交通 局的委托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权,只能以金华市交通局的名义对外 行使职权,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案中,由于金华市交通局也 没有核准跨市(地)的营运线路的权力,因此该管理站当然也无此职权。
   综上,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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