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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我:这算医疗事故吗?可以打官司赔偿吗?

  请律师帮我:这算医疗事故吗?可以打官司赔偿吗?能否成功?谢谢!我于2006年2月13日在县人民医院生下宝宝后(第一胎,顺产),一直到现在妇科的分泌物都不干净。于2006年3月20日(产后35天时),2006年5月12日到人民医院去复查,2006年12月21日进行上环术,这三次都有妇科检查,可是医生都没有告诉我有宫颈撕裂。
  2007年7月26日,到省会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才被告诉之,一直以来困扰我很久的分泌物问题是由于宫颈撕裂引起的。需进行手术治疗。并得之,要是当初医院在我生产后如果进行缝合,在生产后1星期左右伤口就会全愈,不会成为现在的成旧伤。我真的是气死了,回想起当初生产完后,三四十分钟才出产房的情影,就明白当时,一定是医院让实习生进行缝合伤口的,她们没有给我缝合宫颈上的裂伤。
  我想去告县人民医院,但是不知道胜算是多少。还想请律师指点一下,让我明白下一步该怎么走~~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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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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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情况有可能符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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