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帮我:这算医疗事故吗?可以打官司赔偿吗?能否成功?谢谢!我于2006年2月13日在县人民医院生下宝宝后(第一胎,顺产),一直到现在妇科的分泌物都不干净。于2006年3月20日(产后35天时),2006年5月12日到人民医院去复查,2006年12月21日进行上环术,这三次都有妇科检查,可是医生都没有告诉我有宫颈撕裂。
2007年7月26日,到省会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才被告诉之,一直以来困扰我很久的分泌物问题是由于宫颈撕裂引起的。需进行手术治疗。并得之,要是当初医院在我生产后如果进行缝合,在生产后1星期左右伤口就会全愈,不会成为现在的成旧伤。我真的是气死了,回想起当初生产完后,三四十分钟才出产房的情影,就明白当时,一定是医院让实习生进行缝合伤口的,她们没有给我缝合宫颈上的裂伤。
我想去告县人民医院,但是不知道胜算是多少。还想请律师指点一下,让我明白下一步该怎么走~~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