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能否改变土地所有关系和土地用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抵押权的实现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所以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是严格加以限制的。目前,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只限于两类:一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63条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入股、联营,或者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即“四荒”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和《担保法》也将这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范围...全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抵押权的实现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所以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是严格加以限制的。目前,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只限于两类:一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63条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入股、联营,或者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即“四荒”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和《担保法》也将这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范围。如《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流转和可抵押的范围是一致的。
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以何种方式流转,只要未经国家依法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都不能发生变更,也不能随意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对此《物权法》第20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183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根据这一规定,以农村乡(镇)企业厂房和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或以农村“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新的受让人必须维持原土地使用用途,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土地的产权性质也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你公司欲竞买该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即使竞买成功,该土地产权性质仍为集体所有,你公司只能拥有使用权,而将现有厂房改建为住宅,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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