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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问题

我公司用一供应商有两年未来要帐,现在突然要去法院告我公司,要钱.我好象听说在一端时间以内没有行使债权的追索权就时为自动放弃,请各为老师指点一下是不是这样的,多长时间没有行使债权的追索权就时为自动放弃,同时哪些行为属于行使债权的追索权?谢谢

全部回答

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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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两位说的不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事情并不一定如此简单。 因为你公司与供货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供货合同应该是有合同的生效时间、供货时间和付款时间的。
  在一般情况下,是以合同规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计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则从债权人主张付款之日计算诉讼时效的起计时间。  这样,你们这个债权案就可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建议:如果有合同,请认真看一下合同中是否有付款的期限约定,如果有,则是从这时计算时效,看看超过没有。如果没有付款期限的约定,那就从对方主张债权的时间计算了,那就得准备进行实质性的诉讼了。
  千万别误了事。   。

2007-05-08

83 0
债权时效一般为两年。两年内不行使追索的权利,则丧失胜诉权。追索行为一般以向国家公信机关提出索债要求来认定,如提起仲裁,诉讼等。如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两年内曾主张过债权,也可以认定行使过追索权。 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还债则不能以过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

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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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这样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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