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警察可能被处以什么处罚呢?
中新网2004年12月21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发表了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的文章指出,中国当前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刑法增设“袭警罪”。
文章说,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呈急剧递增的趋势。这些袭警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侮辱、殴打、诬告等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直接侵害民警的生命安全;二是一些侵害民警的嫌疑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处罚。
文章指出,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全部
中新网2004年12月21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发表了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的文章指出,中国当前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刑法增设“袭警罪”。
文章说,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呈急剧递增的趋势。这些袭警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侮辱、殴打、诬告等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直接侵害民警的生命安全;二是一些侵害民警的嫌疑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处罚。
文章指出,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中国当前的袭警行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袭警罪”。因此,中国当前对抗拒警察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靠法律严打重处,刑法中应增设“袭警罪”罪名,建议由全国人大尽快对此进行立法调研。
文章指出,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其次,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却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三是相关立法工作滞后,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文章认为,民警的执法权威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近年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语言后,许多人不但不接受审查,还扬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叫嚣“打的就是警察”。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
对袭警行为打击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稳定的大局。
没必要增设袭警罪
作者: 马艳敏 荣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人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关于袭警罪的条款,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
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如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在美国,袭警罪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树立执法权威和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作用。
而在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袭警罪,规定之后能否达到立法目的,能否执行到位,须以国情、民情而论。为此,立法者决定增加袭警罪之前,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首先,执法权威应该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树立。
粗暴执法、执法不严只会让人怕,而不会让人产生敬畏。我国的现实是,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人们看见警察心里恐怕都会怵三分,小城镇和农村的居民尤甚。按理说,警察作为保护居民安全的执法者,老百姓不该怕才是,但现实恰恰相反。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个别警察执法不严、执法形象差,很多时候粗暴执法,不讲方式,甚至不讲道理,久而久之,使警察的整体形象受到了损害。形象不好,再严厉的刑罚也不会让人民尊重、犯罪分子惧怕。
其次,在美国,警察执法时有绝对的权威,当事人在辩解时所做的任何举动都可能被视为挑衅,人们在文化上是接受这种观念的。而在我国,警察执法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和警察套近乎,讨价还价,近距离接触很普遍,人们也习以为常。
如果刑法不顾这些情况,设立袭警罪,不仅与人们的善恶观念不符,也极有可能导致警察滥用袭警罪。届时公民的权利恐怕会更加脆弱,有可能出现警民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最后,实际上,即使设立了袭警罪,也遏制不了真正的袭警行为。
因为普通老百姓面对警察的执法,虽然会和警察争论,但不会袭击警察;而真正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有袭警罪,仍会暴力抗拒执法。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该规定已经涵盖了袭警行为。
对通过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惩罚。因此,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专门为警察立法。
可见,目前我国不仅没有规定袭警罪的社会文化环境,而且警察的执法状况也无法保证袭警罪的正确适用。
因此,要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震慑犯罪分子,目前最紧要、最有效的途径是:树立警察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形象。这才能得到人民的尊敬、犯罪分子的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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