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条规
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〇〇〇平方米以上或者 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 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 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 等零售店铺”。
该条规定的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规定》适用的对象范围。 首先,适用该规章的商业零售 经营单位要满足"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这里的面积是建 筑面积,不是营...全部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条规
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〇〇〇平方米以上或者 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 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 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 等零售店铺”。
该条规定的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规定》适用的对象范围。
首先,适用该规章的商业零售 经营单位要满足"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这里的面积是建 筑面积,不是营业面积或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应是指所
有与建筑相关的面积。
只要建筑面积在1〇〇〇平方米以上 的商业零售单位,无论其设在地上或地下,均受《北京 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调整。凡设置在 地下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只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
以上的,就应当执行《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规定》。
其次,该规章的适用对象是商业零售经营单 位。所谓“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对 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商品、货物的各种形式的店铺。《北京
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列举了百货店、购 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 专卖店、折扣店等多种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具体形式。
凡符合商业零售单位特性的单位,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
全应归属到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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