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原在农村的非农人员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呢?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因此,农村的宅基地作为农村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合法的集体组织来经营管理,包括对宅基地 的分配。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 48条规定...全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因此,农村的宅基地作为农村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合法的集体组织来经营管理,包括对宅基地 的分配。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 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 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 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根据此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原在农 村的宅基地,要看其地上建筑物产权情况,如果房屋存在,可再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房屋已经拆除或坍塌,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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