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 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全部
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
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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