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期货交易,对于期货交易契约有何特别规定?
于期货交易契约特别规定:(一)期货交易的一般概念(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3条)期货交易,指依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之规则或实务,从事衍生 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的下列契约的交易:1。 期货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于未来特定期间,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 的物,或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的契约。2。 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出之权利,得于特定 期间内,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选择权卖方于买方要求 履约时,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双方同意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第43条之8第1项规定:有价证券私...全部
于期货交易契约特别规定:(一)期货交易的一般概念(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3条)期货交易,指依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之规则或实务,从事衍生 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的下列契约的交易:1。
期货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于未来特定期间,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 的物,或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的契约。2。 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出之权利,得于特定 期间内,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选择权卖方于买方要求 履约时,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双方同意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第43条之8第1项规定:有价证券私募的应募人及购买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行卖出:一、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价证券,该私募有价证券无同种类的有价证券于证券集中交易 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而转让予具有相同资格者。
二、自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满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间内,依主管机关所定持有期间及交易数量的限制,转让予符合第四十三条之六第 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的人。三、自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满三年。
四、基于法律规定所生效力的移转。五、 私人间的直接受让,其数量不超过该证券一个交易单位,前后二次的让受行为,相隔不少于三个月。六、 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者。第45条规定:证券商应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依其种类经营证券业务,不得经营其本身以外之业 务。
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兼营他种证券或与其有关之业务。证券商不得由他业兼营。但金融机构得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证券业务。证券商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但兼营证券业务之金融机构,报经 财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商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准。第46条规定:证券商依前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兼营证券自营商及证券经纪商者,应于每次买卖时, 以书面文件区别其为自行买卖或代客买卖。第50条第2项规定:非证券商不得使用类似证券商之名称。
第119条规定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除下列各款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以任何方法运用交割结算基金:一、政府债券之买进。二、银行存款或邮政储蓄。 。第128条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之转让或出质,以“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或其构成员全体,均为“中华民国国籍”之法人为限。
第150条规定:上市有价证券之买卖,应于证券交易所开设之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之。但下列 各款不在此限:一、“政府”所发行债券之买卖。二、基于“法律”规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之买卖而取得或丧失证券所有权者。
三、私人间之直接让受,其数量不超过该证券一个成交单 位;前后两次之让受行为,相隔不少于三个月者。四、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者。第168条规定:争议当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协议推定另一仲裁人时,由主管机关依申请或以职权指 定之。
①第61条规定: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之额度、期限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由主管机关商 经中央银行同意后定之;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3。 期货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出之权利,可以于特 定期间内,依特定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期货契约;选择权卖方,于买方要求 履约时,有依选择权约定履行义务;或双方同意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的契约。
4。 杠杆保证金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价金一定成数之款项或取得他方授予之一定信用 额度,双方于未来特定期间内,依约定方式结算差价或交付约定物之契约。非在 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基于金融、货币、外汇、公债等政策考量,可以经“财 政部”于主管事项范围内或“中央银行”于掌理事项范围内公告,不适用台湾地 区“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二)期货交易契约相关规定1。 期货交易契约的核准期货交易契约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台币 与外币间兑换的货币期货交易契约,主管机关于核准时,应先会商“中央银行”同意。
前项主管机关核准的期间,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过6个月(台湾地区 “期货交易法”第10条)。2。
契约可以撤销的事由期货交易契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予以撤 销:(1)丧失经济效益;(2)不符公共利益;(3)经期货交易所申请(台湾地区“期 货交易法”第11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