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就会议情况作出会议记录。该记录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字,并由公司存档保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较多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实际上只是对董事会会议的一个流水帐,仅记录议题、发言人、讨论的情况,对于最后会议的结果没有明确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的纪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决定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二是指导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所述事项的执行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
其他类型的意见,如对公司总经理(经营层)的褒奖、肯定或批评等意见。
因此,作为记录董事会会议结果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分别三种意见进行对相关事项的结果作出记录。 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性意见一般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成。但在实践中,对于不需要进行决议的事项,其决定性意见应在记录中记载。
同时,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记载会议对相关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一般地,董事会会议记录可以称之为“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于董事会虽为常设机构,但其成员一般并非全部是专职人员,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应对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作出安排与指导。
此类安排或指导即通过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