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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案子的事发日期为2002年,2006年向法院起诉案子的事发日期为2002年,2006年向法院起诉,是应该参照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谢谢 至今没有做工伤认定,该怎么办?当事人已于2002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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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5

0 0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条例同时也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2007-04-07

51 0

不管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认定都是一定期限,而不是无限期的。 您是2002年发生,但却在2006年要求,因此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因此,走工伤的路子是行不通了。 建议走其他途径,比如要求民事赔偿等。

2007-04-06

32 0

2002年发生的事情,在2006年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吧,超过时效了。

2007-04-05

60 0

既然没有认定工伤,这两个关于工伤的新老法规,都不适用,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发生一年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内,所以,这个官司打不成了。 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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