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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从什么时间算?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从什么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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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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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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