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从什么时间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全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