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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请哪位高手解释一下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的意思,是否代表着以后在路边画线的停车位,就应该不再收取业主的停车费用了? 。

全部回答

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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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这句话的意思只表明停车位置的权利归属。但物管对车辆的保管仍然需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 明确了车位归属之后,停车费的性质比以前更清楚。以前停车费的性质不清楚,有场地租用费和保管费两种理解。
  
  如果车辆丢失、损坏,前一种理解,物业承担的责任很轻微,按后一种理解,物业应当承担更重的保管合同责任。如果车位权利归全体业主,那么物业公司显然不能把全体业主的场地再租用给业主,停车费应当属于保管费性质。

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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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而是说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能把这些停车费再占为已有,而必须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的建设,如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或举办有全体业主参加的活动等。而之前这笔钱往往被物业公司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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