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国开发商一改常态,着急地要出售车库,正如全国许多开发商的作法一样,对此,我有以下看法:有关小区内的车库归属,新出台的《物权法》已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我的理解是:首先,明确了第一个问题:业主对于自己购买的产权房有专有权,对小区内的其它设施、绿化、道路等所有一切享有共有权,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再次,明确了第二个问题:车库也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由全体业主共有,即便可以转让,也应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进行对外转让,所得收益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由开发商(并非共有人)来卖掉属于我们的东西。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并不断完善,车库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将会慢慢由梦想成为现实。
请问专业律师,应当如何理解小区未售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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