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比较了解俄罗斯的个人旅游签证办理手续?,我想明年去,有哪位老大比较了解情况的?
哎***
2016-06-01
p***
2006-06-12
首先你需要办一本因私护照。然后他需要给你发一个邀请函。有效期为3个月。理由要写探亲。你拿着护照及复印件,邀请函去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北京市东城区使馆一区)领事司去申请签证。一般获得探亲签证不难。 在国内你需要到当民政部门开局一个“无配偶证明”,证明你至今单身。拿着这个证明去公证处,要求公证处给你公证。并且翻译到英文或者法文(这个在于你们办理婚礼的地方哪种语言是当地的官方语言,因为加拿大英法都有可能成为当地的官方语言)。 公证并翻译好的文件你拿到认证公司去(如果你不在北京的话,在大城市里也可能有这样的机构,专门作到各个领事馆认证的)。费用一般是800元左右。认证的意思是对你的文件审核,并...全部
首先你需要办一本因私护照。然后他需要给你发一个邀请函。有效期为3个月。理由要写探亲。你拿着护照及复印件,邀请函去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北京市东城区使馆一区)领事司去申请签证。一般获得探亲签证不难。 在国内你需要到当民政部门开局一个“无配偶证明”,证明你至今单身。拿着这个证明去公证处,要求公证处给你公证。并且翻译到英文或者法文(这个在于你们办理婚礼的地方哪种语言是当地的官方语言,因为加拿大英法都有可能成为当地的官方语言)。 公证并翻译好的文件你拿到认证公司去(如果你不在北京的话,在大城市里也可能有这样的机构,专门作到各个领事馆认证的)。费用一般是800元左右。认证的意思是对你的文件审核,并且在你文件的背面盖上加拿大领事馆的章。 有了这个章你的文件有具有了加拿大的法律效率了。相反,如果你没有这样做的话,你的文件在加拿大就用不了。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之处,请给我留言。 这个可以同步。因为邀请函是你的未婚夫办理,而单身证明的公正和认证是由你办理。 如果你在北京的话,这个需要1个月的时间。如果申请探亲失败的话,办个旅游好了。一般不会拒绝的。就写未婚妻就可以了。国外是很重视“亲人不可分开”的原则的。 中国领事认证 一、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公文书 是指除以个人身份、能力签署的文书外的官方文书,包括涉外公证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可靠性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签署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 (三)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三、办理领事认证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文书送往另一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一般均须办理领事认证。 (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公文书(包括公证书及商业单据等)送往外国使用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根据公文书出证地不同分两种情况: (1)下列公文书应在省、市、自治区外办和外国驻华(总)领馆认证: 公文书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该省、市、自治区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2)除上述第1条之外的公文书,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应通过代办单位或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后,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或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在办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自行向使馆申办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a、因私涉外公证书 目前,外交部领事司因办公条件所限,暂无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证书的认证,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有关代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b、个人因公出国公证书 因公出国办理有关个人资料的公证书认证,可凭出国任务批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c、单位涉外公证书、商业单据及证明文书 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d、在华外国公民的公文书,可凭本国驻华使馆照会或凭本人护照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 2、 香港特区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3、澳门特区出具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二)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4、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视需要可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费标准,请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四、内地出具公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 可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2)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五、各国驻华领馆领区一览表(注:部分领馆尚未开馆或尚未开展认证业务。具体情况请通过当地外办或径向领馆咨询): 亚洲 柬埔寨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四川、贵州 驻重庆总领馆领区:重庆、湖北、湖南、陕西 驻南宁总领馆领区:广西 朝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印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印度尼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伊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以色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韩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青岛总领馆领区:山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老挝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东、广西 马来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江西、湖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 蒙古 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领区:内蒙古自治区 缅甸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菲律宾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新加坡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广东、海南 泰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越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 驻南宁总领馆领区:广西 欧洲 奥地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比利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捷克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丹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芬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法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武汉总领馆领区:湖北、湖南、江西 德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爱尔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意大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荷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挪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 波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 罗马尼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俄罗斯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云南、江西、广西 西班牙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瑞典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瑞士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土耳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乌克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英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湖南 驻重庆总领馆领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非洲 埃及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南非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 美洲 阿根廷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巴西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智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古巴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墨西哥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福建、江西 秘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乌拉圭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美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西藏、重庆 驻武汉总领馆领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大洋洲 澳大利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湖南 新西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六、领事认证机构 (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室 邮政编码:100020 受理申请时间:上午9:00至11:30(星期一至星期五, 国家法定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 电脑查询:65889761 65889762 人工咨询:65889906 65889763 (二)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重庆。 (三)外交部授权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部分市外办代办外交部领事司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事务。 (四)办理领事认证及代办领事认证的各外办联系方法: 外办名称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安徽外办 0551-2822870 0551-2812892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号 230022 河北外办 0311-85814008 0311-85812234 石家庄育才街175号 050021 山西外办 0351-4047705 0351-4043374 山西太原迎泽大街388号山西国际大厦 030001 内蒙古外办 0471-4824631 0471-4620606 内蒙古呼和浩特敕勒川大街1号 010098 辽宁外办 024-23271077 024-86893864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 110013 吉林外办 0431-2752831 0431-8906745 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130041 黑龙江外办 0451-53607379 0451-3635336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294号 150001 上海外办 021-62565900 021-62552761 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33认证室 200040 江苏外办 025-83347546 025-83428956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 210003 浙江外办 0571-87054924 0571-87054902 浙江省杭州市石函路1号 310007 福建外办 0591-87815074 87829733 0591-87873581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 350003 江西外办 0791-6228815 0791-6224679 江西省南昌市苏圃路157号 330006 河南外办 0371-65688864 0371-6568882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5号 450003 湖北外办 027-87311162 027-8731116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430071 湖南外办 0731-2217293 0731-2217595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号 410011 广东外办 020-81217589 020-81216029 广东省广州市沙面三街2号 510130 广西外办 0771-5623637 0771-5629270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14号 530023 海南外办 0898-65334180 0898-65334171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49号万福大厦509房 570204 重庆外办 023-63857479 023-63622254 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33号(牛角沱) 400015 四川外办 028-84356797 028-84366789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610021 贵州外办 0851-6611599 0851-6825107 贵州省贵阳市宅吉路1号 550004 云南外办 0871-5312549 0871-5311987 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650032 西藏外办 0891-6335171 0871-6334942 拉萨市林廓北路11号 850000 陕西外办 029-82489127 029-87420961 陕西西安解放路280号 710004 甘肃外办 0931-8727492 0871-8418834 兰州市南昌路697号 730030 青海外办 0971-8244069 0971-8244076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810000 宁夏外办 0951-5043505 0951-5044308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106号 750001 新疆外办 0991-2804131 0991-2817702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830041 哈尔滨外办 0451-84664246 0451-84612349 哈尔滨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150021 长春外办 0431-8991913 0431-8991915 长春市人民大街78号 130056 沈阳外办 024-22725472 024-22722041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街260号 110013 大连外办 0411-83635514 024-83634106 大连市人民广场1号 116012 济南外办 0531-86056090 0531-86910294 济南市经二路193号 250001 青岛外办 0532-83867382 0532-83885317 青岛东海西路16号5楼 266071 武汉外办 027-82793035 027-82839062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88号 430014 成都外办 028-86917537 028-86917539 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成都外办 610015 西安外办 029-87295181 029-87210641 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院内) 710003 广州外办 020-83190310 020-83399497 广州连新路111号恒鑫御园御君阁101房 510030 深圳外办 0755-82107677 0755-82002512 深圳市上步中路8号市府二办外事办公室 518028 杭州外办 0571-85252861 0571-85252842 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 310026 宁波外办 0574-87367580 0574-87186518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315010 厦门外办 0592-5095374 5398796 0592-5398799 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楼2层 361012 南京外办 025-83378653 025-57713448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31号楼 210008 泉州外办 0595-22110157 0595-2110155 福建省泉州市刺桐东路国际商厦四楼 362000 秦皇岛外办 0335-3652320 0335-3652321 港城大街176号八达大厦8楼 066000 天津外办 022-28016007 022-28016085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二楼 300202 山东外办 0531-86124244 0531-86118982 山东省济南市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楼办证大厅 250011 (五)其他代办机构: 1、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593748或65593747 2、茂发国际旅行社认证部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420室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89918、65889916(传真) 3、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3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265271 4、北京外服金路咨询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外交部南街8号京华豪园B座202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85622712 七、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费:民事证书50元,商业证书100元,加急费:50元 (二)代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服务费:60元,加急服务费:30元 (三)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收费标准(见《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规定收费一览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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