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这个我
物权是一切物所有权产生的前提,有了物权之后,所有人才能在物权上再设立债权。所以说没有物权就没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 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全部
物权是一切物所有权产生的前提,有了物权之后,所有人才能在物权上再设立债权。所以说没有物权就没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
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出让,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改变。而当物权人将自己的特定物用作债的担保,在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担保物,就其价款获得债务的清偿。
此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已发生了变更,但原物权人享有的是物权交换价值的利益,同样也是其对该物享有的一种支配权。作为债权的权利人,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实现其权利,而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一定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在交货期到来时,买受人只享有请求出卖人交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支配出卖人的货物,即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其二,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则是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权利。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某一特定物只能有一个物权人,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给予的侵害、妨害与干涉,在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得主张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侵害,恢复物权之圆满状态。物权的权利人是确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故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特定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债务人),即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故债权人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体现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选择权,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举个例子,抵押权属于物权,如果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甲,同时又将房子卖给乙,所有人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关系。
最后法院将会判决甲,因为甲具有物权,而乙具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
其二,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者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房屋是甲、乙共有的,租给丙居住,甲要出售房屋时,乙具有比丙更优先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共同所有权这一物权产生的,而丙不具备物权。
其三,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