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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合同的性质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银行保管箱合同的性质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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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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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管箱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不属于保管合同,因为此类合同的目的是 保管箱使用权的转移而非对箱内财物的保管服务。首先,保管箱的钥匙由客户自 行保管,银行将保管箱的使用权有偿让与给客户,客户可自主开启或关闭保管箱, 保管箱内的财物并非交付给银行,银行对保管箱内的财物不构成占有。
    其次,在 保管合同中,通常寄托人需将被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状态等告知保管人,以便明 确责任划分,保管人也一般根据被保管物的特点采取相应保管措施(如防磁、防水 等),保管人还会根据被保管物的价值高低调整收费标准以体现风险的合理承担。
   而在保管箱业务中银行既不清点保管箱内的财物,也不知悉保管箱内是否有财物 及其具体情况如何。  再次,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交付保管物为合同生效条件, 而银行保管箱合同为诺成合同,无论客户是否在保管箱内存人财物,保管箱合同 均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客户应当交付保管箱租赁费。
  最后,保管合同是以保管 人提供保管服务为标的,而租赁合同则是以转移特定财产使用权为标的。    银行保 管箱业务中,银行有义务对保管箱的安全性能作出担保,客户有义务正常使用保 管箱等约定,体现了租赁合同以物为核心的特点。
   一些银行向客户提供“露封保管”业务,即客户将债券等有价证券交银行, 银行验收清点后妥善收存并代为收取利息,这种业务性质应当属于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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