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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如果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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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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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八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运的除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离婚案件基本上都应该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区、 县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那些重大的涉外离婚案件,才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至于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则相对复杂一些。《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符辖。
     因此,“原告就被告”这是一项原则,正常情况下都是由提起离婚要求 的人到配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 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4。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此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以下几类特殊的离婚案件,应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起诉 法院: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 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 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 口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只是被告方被注销了城市 户口,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可由被告 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 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场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赛被告所 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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