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一建筑工程施工
你好!
1。 关于开工日期。
如无约定,个人认为应按施工方开始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我们把上述规定仅理解成双方关于开工日期这一约定上,施工方履行了开工的义务,而发包方接受,那么按该条的规定,双方关于开工的约定就已成立。 因此施工方进场施工且发包方未书面拒绝其施工之日,应当视为开工日期。
2。 关于竣工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你说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随时要求施工方交付工程,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全部
你好!
1。 关于开工日期。
如无约定,个人认为应按施工方开始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我们把上述规定仅理解成双方关于开工日期这一约定上,施工方履行了开工的义务,而发包方接受,那么按该条的规定,双方关于开工的约定就已成立。
因此施工方进场施工且发包方未书面拒绝其施工之日,应当视为开工日期。
2。 关于竣工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你说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随时要求施工方交付工程,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这里的必要准备应当结合开工日、工程量以及行业惯例的工期加以确定。
3。 关于工程造价
首先,个人不同意本合同为无效或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看法。
只要你们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生效条款,并且该生效条款得到了满足(如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而双方的确签字盖章了),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工程造价的条款)当然也是有效的。因此,承包方关于工程造价太低做不了的说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署了有效合同就有继续履行的义务(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 关于该如何解决?
立即向施工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写明 年 月日前交付,这个日期的确定请参照上述第2点)交付合格工程,如对方仍无履行的表现,可以起诉施工方,要求其按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交付工程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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