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持有者申请未超龄子女,For
子女移民四种类型
邹贤峰说,这个儿童年龄保护法大致包含子女移民的四大类别。这些都是华人移民常常遇到的类别。因此,该法对华人的影响很大。他把这几个类别分别介绍如下。
一、公民为未成年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 如果其子女没有超过21岁,就属于亲属移民中的一类优先,不需排期。对华人移民来说,这些子女主要是公民的继子女,即美国公民与中国大陆的公民结婚,而中国公民有上次婚姻留下的子女。其移民大约需要一年左右。
过去,一些偷渡来美的中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然后美籍配偶为外籍配偶提出亲属移民申请。如果这个外籍配偶是再婚,其申请还包括其前次婚姻的子女。因为公民子女不需要排期,因此那些继子女...全部
子女移民四种类型
邹贤峰说,这个儿童年龄保护法大致包含子女移民的四大类别。这些都是华人移民常常遇到的类别。因此,该法对华人的影响很大。他把这几个类别分别介绍如下。
一、公民为未成年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
如果其子女没有超过21岁,就属于亲属移民中的一类优先,不需排期。对华人移民来说,这些子女主要是公民的继子女,即美国公民与中国大陆的公民结婚,而中国公民有上次婚姻留下的子女。其移民大约需要一年左右。
过去,一些偷渡来美的中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然后美籍配偶为外籍配偶提出亲属移民申请。如果这个外籍配偶是再婚,其申请还包括其前次婚姻的子女。因为公民子女不需要排期,因此那些继子女很快拿到移民签证,来到美国。
但是,其生父或生母尚未获得绿卡,甚至其移民申请也被拒绝。因此,现在广州领事馆的政策是,等到其在美国的生父或生母拿到绿卡后,才批准这些继子女的移民签证。
二、绿卡为未成年子女提出移民申请(I-130)。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或一人先移民美国,然后为境外子女提出移民申请。这种情况需要排期,子女的排期取决于出生地所在国家的移民配额。
三、父母为子女提出随后加入移民申请(I-824)。
一般情况下,父母自己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当他们排期到达、进行调整身分时,为子女提出移民签证申请。有的父母等到自己拿到绿卡后,再为子女提出申请。他估计,该类申请大约需要两年时间。
四、政治庇护获准者申请难民家属(I-730)。
这种情况在福州人和温州人中比较普遍。这些人透过各种途径来到美国后,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庇护申请批准一年后,他们可以递交调整身分申请,并为子女申请难民家属签证。他估计,这类申请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测试骨龄计算年龄
邹贤峰说,在儿童年龄保护法尚未出现前,领事馆都是按照过去的移民法办理。如果觉得受益人年龄有假,他们可以要求测试骨龄,以决定该子女是否可以移民。
这位前广州美国领事馆官员称,广州领事馆内设有反伪造组,专门调查作假。
「那些人有独立的调查管道,派人核实有关资料。C「如果有的子女看起来老相,与填写的年龄不一致,他们就要进行测试,并可能进行调查。
领事馆的人员在审核申请文件时,比较注意文件中的细节。
「如果填写太离谱,就会有麻烦。」例如,两个孩子生日接近,相差仅几个月,就会引起注意。有的申请与中国的风俗不符,也会引起怀疑。例如,有人先生孩子后结婚,也会引起怀疑。
有时领事不相信受益人的生日,要求他们做骨龄测试。
他说,医师透过测试受益人的腕骨,就可以判断被测试人的年龄。测试的年龄与实际的年龄相差不过三个月。他本人曾经经手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这是一桩亲属移民申请案。父亲先来美国,移民申请获准后,开始申请妻子和两个儿子。
但是,领事馆不批两兄弟的移民签证,理由是估计两人超过21岁,尽管两人的出生公证上并未超过。于是,领事馆要求两兄弟做骨龄测试。当时,广州领事馆指定广东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两人都没有超过21岁。
于是,领事馆不得不批他们的移民签证。他说,广州领事馆比较相信广东省人民医院,因为该医院属于涉外单位,不愿意作假。
他说,美国国务院对各个驻外使馆都有指示,认为领事馆有义务加快处理即将超龄子女案件。
但由于各个领事馆积累的案件太多,不可能一一做到。因此,如果子女即将超过这个年龄界限,就要要求移民局和领事馆尽快处理。如果自己不能写信催促,就要聘请律师。
超过期限遭遇麻烦
邹贤峰说,许多华人认为,尽管其子女已经超过21岁,但因为有了儿童年龄保护法,他们的子女肯定能来美国。
他们不知道,如果不在一年期限内为境外子女提出签证申请,这个移民名额就会作废。
他说,有的华人不请律师,而是自己提出移民申请。移民申请批准后,申请转到全国签证中心(NVC)。
该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书(I-864),但是申请人的经济收入较低,无法提出合格的担保书。
申请人并不著急,而是慢慢寻找合作担保人(cosponsor)。一年后,合作担保人找到,出具的经济担保符合条件,批准书转到广州领事馆。
广州领事馆因为其申请超过一年,故拒绝其子女签证申请。
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找到律师。邹贤峰写信对此说明。他在信中强调,时间被耽误是因为协调合作担保人所致,并非申请人本意。他说,如果承认是自己的责任,该申请肯定不能获准。
但是,如果说明拖延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则这个拖延就情有可原。他在信中说,因为合作担保人一次只提供一点文件,因此,花费了许多时间才把文件凑齐,故在一年后才提出担保。「最后,后,这个申请也过了。
」
偷渡儿童获得保护
纽约华埠移民律师潘少玲是个独自开业不久的华裔律师。她过去在其它移民律师事务所工作时,曾经办理好几个涉及到保护法的案例。例如,一位福州人申请庇护成功,而其儿子也偷渡美国,最后在美国随父亲调整身分。
这位福州人在中国生有两个孩子,以计画生育为由申请政治庇护。2002年8月,他按照法官安排在纽约上最后一庭。在此之前几个月,其大儿子从洛杉矶偷渡入境被捕,也在当地申请政治庇护。
「因为时间紧迫,儿子的申请来不及和父亲合在一起。」
结果,父亲的庇护申请获得批准。接著,儿子的申请转到纽约出庭。这时,儿子的年龄刚刚超过21岁。她说,当时儿童年龄保护法刚刚生效,法庭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有的法官说可以保护,也有的法官讲不能保护。」她说,当时有几个类似的案件,有的法官让申请人三个月后回来看看。
但是,他儿子的法官决定延期审理其庇护申请,因为法官无法肯定儿子是否受到这个保护法的保护。
而政府律师认为这个法律不可延伸到儿子的申请上。后来,几个备忘录出来以后,人们才比较清楚。对申请政治庇护来说,子女的年龄以提出庇护的日期为准。
法官对其儿子的案件进行行政性关闭。
后来,法官允许父亲为儿子提出难民家属申请(I-730)。法官批准,并将儿子案件关闭。结果,儿子和父亲一起提出调整身分申请(I- 485)。她说,在其儿子偷渡时,保护法尚未出来。「现在有了这个法律,子女可以不冒这个险了。
」
申请开案保持连续
纽约森林小丘移民律师施国慧(Marie J。 Scavetta)说,她的客户中近80%是华人。儿童年龄保护法很清楚,现在都是以提出申请为准。只要符合条件,其子女就可受到保护。
如果申请被拒,也要提出重新开案或上诉,以保持身分不致中断。
她的一位华人当事人来自中国河南,2001年在加州申请XXX政治庇护获准。庇护成功后,他来到纽约找工作。2002年10月21日,他提出难民家属申请,准备把两个女儿办到美国。
2005年12月,其两个女儿排期到达,北京大使馆通知她们前往使馆进行签证面谈。
姐妹俩向面谈的领事提供四张家庭照片。但是,面谈官员认为这四张照片并不能证明父亲和两个女儿的关系。
于是,面谈官员要求她们提供更多的照片。姐姐一开始说还有许多照片,后来却说没有照片了。
大使馆要求她们回去收集相关资料,并在一个月内寄给大使馆。但是,两个女儿没有在一个月内提供照片和其它证据。
这是因为一些旧照片已经遗失,她们只好向亲戚和朋友索取。资料收集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
在她们把这些资料寄给大使馆后,大使馆认为两人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因此拒绝其移民申请,并把申请寄回到移民局。
当事人后来找到施国慧律师。律师从资料中发现,其过去的律师并未将这30天期限告诉当事人。
她为申请人的两个女儿提出开案申请(mo-tion to reopen)。开案需要理由。
其理由就是过去的律师收到大使馆的通知后,并未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的两个女儿未能及时提交证据。因此,移民局应该再给一次机会。
2006 年8月11日,移民局批准其开案申请,申请又转到北京。
这时,其大女儿的年龄已经超过21岁。施国慧说,如果申请人提出开案申请,这个案件就处于一直等待状态之中。因此,其子女的年龄可以保持不变。提出上诉也是这样。目前,其两个女儿正在等待问话。她估计,这次应该没有问题。
保护法律冻结年龄
施国慧说,这个儿童年龄保护法对新移民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按照移民法,许多新移民的超龄子女不能和父母一起移民美国。而保护法却能够冻结子女的年龄,使得他们和父母一同来美。
她曾经办理过一个华人的兄弟姐妹移民。申请人很早就从台湾移民美国,入籍成为公民。1995年1月,她为仍然居住在台湾的妹妹提出移民申请(I-130)。 1995年9月,移民申请获得批准。
当时,妹妹已婚,育有四名子女。他们分别生于1975年、1983年、1985年和1991年。
2006年5月,申请人妹妹一家排期到达。他们的移民申请已经转到美国在台协会。她说,这个儿童年龄保护法对第三个孩子至关重要。
在排期到达时,第三个孩子是21岁又四个月。保护法可以减去申请处理的时间。因此,把九个月减去后,第三个孩子仍然不足21岁。
她说,如果没有这个保护法,前三个子女都不能和父母一起移民美国。
目前,他们一家正在等待在台协会的面谈。施国慧估计,父母和后两个子女的移民签证应该没有问题。
她说,过去近10年来,美国移民法变化太大,「几乎每天都有变化 」。作为移民律师,她天天要追踪法律的动向。
「移民律师不仅要知道法律过去的变化,而且还要预测将来的变化。」她建议,申请人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咨询,因为「道听涂说不一定正确」。
法律较新执行困难
黄唯律师说,儿童年龄保护法复杂多变,而且移民局和领事馆对该法执行也不如意。
因此,许多子女移民申请久拖不办。在这方面,专业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她举例说,她的一位当事人于1998年1月以商务考察签证从中国大陆来到美国,找到工作后就留了下来。其公司为其申请职业移民。
2001年3月15日,其雇主为其提出三类优先的劳工移民申请,当年10月申请获准。当年11月底,他为其女儿提出随后加入移民申请(I-824)。
2005年初,其移民签证排期到达。
2月4日,他的调整身分申请(I-485)获得批准,当月其护照被盖上绿卡印章。同时,其女儿的移民申请也于同日获准。但是,其女儿生于1998年7月,移民申请批准时年龄已经超过21岁。
2005 年3月7日,律师向美国驻广州领事馆提出当事人女儿的移民签证申请。
随信寄去所有证明文件。它们包括其女儿移民申请的批准书原件、移民局发出的其女儿移民申请的收件通知、申请人的护照绿卡印章、申请人的职业移民申请批准书和调整身分申请书。申请最后还附上国务院的230表第一部分、受益人的中文地址以及「申请人有一个广州案件号码 」。
但是,这个案件很长时间没有音讯,多次联系也没有结果。最后,她只好给该州的两位联邦参议员写信,请他们出面和美国国务院联系,使广州领事馆执行儿童年龄保护法。
议员出面最后获准
黄唯说,果然,联邦参议员在其中发挥作用。
2005年8月15日,两位联邦参议员共同给当事人及其律师回信,说明他们工作的成效。他们在信中说,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已经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按照该馆有关官员的说法,领事馆已经收到当事人女儿的移民申请批准书,而且给了一个新的号码。
联邦参议员的过问,并未使广州领事馆立刻处理当事人女儿的移民申请。收到参议员的来信后,半年过去了,仍然没有回音。一年过去了,当事人的女儿仍然没有排到签证问话。于是,律师不得不再次给广州领事馆写信。
2006年10月3日,律师向广州领事馆移民签证组(Immigration Visa Unit)提出申请,请求他们赶快安排签证问话。在这封信内,她把上次寄去的文件重新寄去一遍,同时还有申请人的绿卡复印件。
她在信中提醒他们:受益人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应该是2001年3月15日。这一天是劳工部接收申请人提出劳工证申请的日子。2001年3月的签证已经排到。因此,领事馆应该尽快安排其子女面谈。
目前,当事人的女儿已经通过面谈,获得移民签证。
黄唯说,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其子女受到儿童年龄保护法的保护。她认为,华人申请人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再不行,就要请联邦参议员出面。
来源: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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