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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我是一名铁路工人,单位长期站用我们的节假日。什么说法都没有。还威胁我们不干就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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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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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你必须明确知道你所从事的铁路工作,实行的是何种形式的工作制,如果属于标准工作制,那么,按照现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92日/月工作制,超出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都应该被认定为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必须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否则就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
    若因此产生争议,既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的做法,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予以解决。

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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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如果你不准备继续干了,可以向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前提要有加班的证据。 如果你还想继续做,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投诉,最好是联合同事,人多一些,一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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