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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单位的内设机构的名义与他人签定的合同,并加盖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该合同是否有效?且内设机构的缔约人在审判中明确表示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请提供帮助者明确给出论点,论据,以及相关法条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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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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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委托或追认,合同无效。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法。但,单位应当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管理过错(私盖公章)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006-11-15

149 0
     签订合同时,如明知道签订的单位不是法人、参加签订的领导不是法定代表人,而与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除非该合同之后被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追认或经授权,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承担责任要看双方有无过错,如对方有过错由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你所述,你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盖的章不是法人章,而是法人的内设一个部门科室,说明你在签订合同时,是知道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因此,该合同属无效,除非事后法人追认,否则合同为无效。
  还有另一种情况,你以前每次都是与这个科室签订合同,双方并都已同样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在对方提出合同无效,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未提出说明现在不能代表法人签订合同了,作为你方是不知情的,足以相信对方有资格签订合同,这样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
     依据是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均有明文规定。 因你所说的情况不具体,上述仅供参考。

2006-11-14

153 0
  个人观点: 1\如果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无恶意,那么单位方的缔约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利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2\缔约人虽然表示是个人行为,但合同的主体是内设机构,所以此说法没有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效力。 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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