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转业军人的养老保险我是
1990年到 2002年是不满15年,根据有关规定,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全部
1990年到 2002年是不满15年,根据有关规定,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省要对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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