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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机构罚没的货物取得的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呢?

行政机构罚没的货物取得的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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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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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   因此,贵公司被行政机构罚没的货物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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